事業委託清理之相當注意義務認定準則  ( 106 年 11 月 24 日)
第8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調查未妥善清理廢棄物之分布範圍、數量, 得通知事業限期提出書面說明及相關證明文件。

事業未依前項規定提出書面說明或相關證明文件,或未妥善清理之廢棄物 之分布範圍及數量,認定顯有困難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以估 算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