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委託清理之相當注意義務認定準則  ( 106 年 11 月 24 日)
第3條
非屬前條之事業,委託清理其廢棄物,已採取下列管理措施者,認定已盡 相當注意義務:

一、配置專人辦理廢棄物清理相關業務。

二、採取前條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七款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