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管理辦法  ( 106 年 11 月 16 日)
第6條
指定公告事業取得審核機關核准通過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後,有以下 情形之一者,應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事先辦理事業廢棄物 清理計畫書變更:

一、新增或改變產品製造過程、作業流程或處理流程,致廢棄物性質改變 或數量增加逾百分之十。

二、廢棄物回收、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方法或設施改變者。

三、原物料使用量及產品產量或營運擴增及其他改變,致廢棄物性質改變 或數量增加逾百分之十。

因天然災害、重大事故或不可抗力產生之非經常性廢棄物,於清理前提出 處置計畫書,載明廢棄物產生源、種類、數量、特性、貯存、清除、處理 方式、流向及清理期程,經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免 辦理變更。屬經常性廢棄物,因特定目的之清理需要,於提出試運轉計畫 ,經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