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管理辦法  ( 106 年 11 月 16 日)
第3條
指定公告事業提送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時機如下:

一、新設:新設事業屬指定公告事業時。

二、新提:既設事業未曾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經審查核准,依修正 後公告規定需檢具時。

三、重提:既設事業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經撤銷或廢止後,依規定仍 需檢具時。

四、變更:經審查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符合第六條應辦理變更 時。

五、異動:經審查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符合第七條應辦理異動 時。

六、展延:經審查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符合第九條應辦理展延 時。

指定公告事業應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核准後,始得進行事業實質 運作產生廢棄物之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之營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