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管理辦法  ( 106 年 11 月 16 日)
第11條
審核機關受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新設、新提、重提、變更及展延後 ,應通知申請者於七日內繳納審查費,並應於四十五日內完成審查;必要 時,得再延長審查期限,以四十五日為限。經審查符合規定者,應於完成 審查後七日內通知指定公告事業。

審核機關審查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審查規範、 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與廢棄物有關之內容及審查結論辦理審查;必要時 ,得邀集有關機關、學者及專家進行現場勘查。

申請者應依審核機關規定補正資料,未於審核機關要求期限內補正或未繳 納審查費,審核機關得駁回其申請。但已於期限內補正而仍不合規定或內 容有欠缺者,審核機關得再通知限期補正,各次補正日數不算入審查期限 內,且補正次數以三次為限,補正總日數不得超過三十日。

審核機關受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異動後,應於二十五日內完成審查 ;必要時,得延長審查期限,以二十五日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