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檳班講習執行辦法  ( 103 年 03 月 14 日)
第8條
受處分人具正當理由無法依指定時間或地點接受戒檳班講習時,應於戒檳 班講習日四日前以書面(如附件二)檢附有關證明文件或其影本,向處分 機關申請變更講習時間或地點;經處分機關審查同意後,始完成申請變更 程序。

受處分人申請變更講習時間或地點,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