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檳班講習執行辦法  ( 103 年 03 月 14 日)
第5條
戒檳班講習授課人員由中央或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公私立醫 療機構人員或具相關領域專長之專家、學者擔任;並得以播放影片或多媒 體簡報等方式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