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檳班講習執行辦法  ( 103 年 03 月 14 日)
第3條
戒檳班講習由處分機關辦理或委託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公私 立醫療機構辦理。處分機關應於裁處時明確告知受處分人法規依據及應接 受戒檳班講習之時數。

戒檳班講習時間及地點,由處分機關指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