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 101 年 01 月 19 日)
第8條
個案再利用之許可文件,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事業名稱、地址、負責人。

二、再利用機構名稱、地址、負責人。

三、再利用事業廢棄物來源產業、種類(代碼)、名稱、許可再利用數量 、用途及資源化產品名稱。

四、核發日期及許可期限。

五、其他經本署規定事項。

通案再利用之許可文件,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再利用機構名稱、地址、負責人。

二、再利用事業廢棄物來源產業、種類(代碼)、名稱、許可再利用數量 、用途及資源化產品名稱。

三、核發日期及許可期限。

四、其他經本署規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