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 101 年 01 月 19 日)
第7條
第四條至第六條及第九條規定之申請文件經書面審查,其內容資料欠缺者 ,本署應於十個工作日內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本署得逕予駁回 。

經前項書面審查後,本署得邀集相關領域學者專家及相關主管機關實質審 查,必要時,得進行現場勘查;經本署通知限期修正申請文件,而屆期未 修正者,本署得逕予駁回。

前二項通知限期補正加計修正申請文件之總日數,不得超過九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