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 101 年 01 月 19 日)
第18條
取得再利用許可之再利用機構終止廢棄物再利用業務者,應向本署申請廢 止其許可;其暫停營業在一個月以上者,應於滿一個月後十五日內,檢具 相關資料報本署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