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電子電器暨廢資訊物品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 103 年 12 月 01 日)
第9條
處理廢電子電器所回收之冷媒,應交由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販賣許可證者 販賣,或交付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