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電子電器暨廢資訊物品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 103 年 12 月 01 日)
第7條
廢電子電器、廢資訊物品處理後所產出之再生料及其他廢棄物屬氣態或液 態物質者,應貯存於設有壓力或液位高度顯示設施之密閉容器內,並避免 其溢出、洩漏或逸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