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電子電器暨廢資訊物品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 103 年 12 月 01 日)
第2條
本標準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廢電子電器:指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公告應回收之電子電器。

二、廢資訊物品:指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公告應回收之資訊物品。

三、回收:指將廢電子電器、廢資訊物品收集、分類之行為。

四、貯存:指廢電子電器、廢資訊物品於回收、清除、處理前,放置於特 定地點或貯存容器、設施內之行為。

五、清除:指廢電子電器、廢資訊物品收集、運輸之行為。

六、處理:指廢電子電器、廢資訊物品以物理、化學或其他處理方法,改 變其物理、化學特性,達到純化、精煉、分離、無害化及資源化之行 為。

七、資源回收再利用比率:指廢電子電器、廢資訊物品經處理後產出之再 生料重量,占其處理總量之重量百分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