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電子電器暨廢資訊物品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 103 年 12 月 01 日)
第1條
本標準依廢棄物清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廢電子電器暨廢資訊物品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依本標準之規定, 本標準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