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回收再利用法施行細則  ( 92 年 08 月 27 日)
第17條
按日連續處罰之停止日,依下列規定:

一、檢齊完成補正或改善之證明文件送達處分機關後,經查驗認定補正或 改善完成者,以暫停日為停止日。

二、經處分機關依法命其停工、停業或歇業者,自其停工、停業或歇業日 起,停止按日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