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回收再利用法施行細則  ( 92 年 08 月 27 日)
第16條
依前條規定暫停按日連續處罰者,經檢齊完成補正或改善之證明文件送達 處分機關後,經查驗認定仍未完成補正或改善者,自暫停日起繼續按日連 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