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資源限制或禁止輸入輸出管理辦法  ( 92 年 07 月 02 日)
第9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原核發之輸入或輸出許可文件 :

一、轉借許可文件予他人使用者。

二、以虛偽文件申請取得主管機關核發許可文件者。

三、輸入或輸出之項目與許可文件登載內容不符者。

四、未依前條規定辦理,致污染環境者。

五、其他違法情形,經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