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資源限制或禁止輸入輸出管理辦法  ( 92 年 07 月 02 日)
第7條
依本辦法核發之許可文件,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許可文件字號。

二、再生資源項目。

三、輸入或輸出者名稱及地址。

四、負責人姓名及地址。

五、輸出國或接受國。

六、許可輸入或輸出數量。

七、許可文件核發日期及有效期間。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前項第三款地址及第四款負責人姓名、地址有變更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 起十五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其餘應記載事項有變更時,應依本辦法規定重 新申請核發許可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