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資源限制或禁止輸入輸出管理辦法  ( 92 年 07 月 02 日)
第12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 (含香港、澳門) 間之再生資源輸入、輸出,準用本 辦法之規定辦理。

輸入、輸出大陸地區再生資源,應另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 等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