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資源再使用管理辦法
( 92 年 06 月 25 日)
第7條
主管機關受理再使用業者申請登記之文件後,認有應行補正事項,應於收 文後十日內通知限期補正;必要時,並得要求提示申請登記之文件正本供 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