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資源再使用管理辦法  ( 92 年 06 月 25 日)
第3條
本署得參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再使用用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地方 主管機關、團體、事業或個人 (以下簡稱申請人) 所提再生資源再使用之 經濟及技術可行性評估報告,研擬再使用再生資源項目之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