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資源再使用管理辦法  ( 92 年 06 月 25 日)
第2條
本辦法適用之再生資源項目如下:

一、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以下簡稱本署) 公告之 再使用再生資源項目。

二、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向本署申請核准之再使用再生資源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