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 92 年 06 月 25 日)
第5條
本署接獲申請人提出之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經濟及技術可行性評估報告後, 得邀請申請人、有關機關、相關業者及其公會代表、專家學者進行初審。

申請人應依初審意見修正評估報告後,送本署提交再生資源回收再利用促 進委員會審議,經審議通過後,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公告。

再生利用再生資源項目經公告後,本署應依實際執行情形、經濟及技術可 行性及回收再利用影響因子變動情形,定期檢討修正或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