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 104 年 01 月 05 日)
第5條
事業廢棄物送往再利用機構再利用前之清除,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事業自行清除。

二、再利用機構清除。

三、事業委託合法運輸業代為清除。

四、再利用機構委託合法運輸業代為清除。

五、委託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公民營清除機構清除。

六、委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清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