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 104 年 01 月 05 日)
第5條
事業廢棄物送往再利用機構再利用前之清除,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事業自行清除。
二、再利用機構清除。
三、事業委託合法運輸業代為清除。
四、再利用機構委託合法運輸業代為清除。
五、委託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公民營清除機構清除。
六、委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清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