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 104 年 01 月 05 日)
第13條
取得個案再利用許可之事業或其再利用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得廢 止其許可:

一、未依許可文件及計畫書內容進行再利用者。

二、紀錄記載內容與事實不符者。

三、許可期間內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經本部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

四、其他違法情形,經本部、本法之中央主管機關或再利用用途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