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 92 年 05 月 13 日)
第9條
前條許可文件,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事業名稱、地址、負責人。 二、再利用機構名稱、地址、負責人。 三、再利用事業廢棄物種類 (代碼) 、名稱、許可再利用數量及用途。 四、核發日期及許可期限。 五、其他經本部規定事項。 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記載事項有變更時,事業或再利用機構應自事實發 生日起十五日內申請變更;第三款之記載事項有變更時,應依第六條規定 重新申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