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 92 年 05 月 13 日)
第8條
第六條之申請表及計畫書經審查合於規定者,應予許可,並副知中央主管 機關、事業及再利用機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及再利用機 構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合規定者,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者,駁回其申請。 前項之審查,本部得邀集相關學者專家列席,必要時得進行現場勘查,並 得委託私人、公立學校或專業機構辦理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