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 92 年 05 月 13 日)
第5條
事業廢棄物經本部公告再利用者,事業與再利用機構得逕依公告之管理方 式進行再利用。 非屬前項公告再利用之事業廢棄物,應由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共同提出再利 用申請,經本部許可始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