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自行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許可管理辦法  ( 92 年 04 月 30 日)
第9條
事業申請自行處理許可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核發機關申請: 一、申請表。 二、政府機關核准登記之證明文件。 三、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四、專業技術人員合格證書、勞保卡、任職證明文件及同意查詢勞保資料 同意書。但經核發機關核定專業技術人員設置者,得以其核定設置文 件代之。 五、廢棄物處理設施或設備及工具說明 (應含處理方法、處理廢棄物種類 及每月處理容量) 。 六、有害事業廢棄物採熱處理者,應檢附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所定標 準規定之相關文件。 七、處理後之廢棄物最終處置方式。 八、因故無法執行處理業務時,對其尚未處理完竣之廢棄物之處置計畫。

九、事業之處理設施不在廠區內時,應檢附廢棄物處理場 (廠) 之土地所 有權狀、地籍資料及土地清冊;非自有土地者,並應附土地使用同意 書或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准許使用或同意申請許可之證明文件。 十、其他經核發機關指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