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自行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許可管理辦法  ( 92 年 04 月 30 日)
第3條
本辦法所稱自行清除,指下列行為: 一、事業以自有車輛及所屬員工,清除其所產生事業廢棄物之行為。 二、事業以租用合法運輸業之營業車輛,並由攜帶該事業員工證明文件之 人員,隨車押運其所產生事業廢棄物之行為。 本辦法所稱自行處理,指事業以自有或租用之處理設施或設備在廠區或所 屬處理場 (廠) 內進行處理其所產生事業廢棄物之行為。 本辦法所稱自行清理,指事業自行清除及處理其所產生事業廢棄物之行為 。 事業清除其所屬同一法人之其他分廠 (院) 所產生之事業廢棄物者,視為 事業自行清除;事業處理其所屬同一法人之其他分廠 (院) 所產生之事業 廢棄物者,視為事業自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