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自行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許可管理辦法  ( 92 年 04 月 30 日)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事業,指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應 置專業技術人員之事業,且其所產生之事業廢棄物全部或部分採自行清除 、處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