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自行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許可管理辦法  ( 92 年 04 月 30 日)
第14條
自行清除、處理及清理許可文件之許可期限為五年。 許可期限屆滿後仍繼續自行清除、處理廢棄物之事業,應於屆滿前三至五 個月內申請展延;每次展延之許可期限依前項之規定。 核發機關應於受理前項申請後三十日內作成准駁之決定;情形特殊者,其 審查期間之延長以三十日為限。但應扣除經審查要求申請者補正資料之期 間。 前項申請文件不符規定或補正資料未能於期限內補正者,核發機關應於許 可期限屆滿前駁回其申請;未於許可期限屆滿前三至五個月內申請展延者 ,核發機關於其許可期限屆滿日尚未作成准駁之決定時,事業應於許可期 限屆滿日起停止自行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 事業未於許可期限屆滿日前申請展延者,於許可期限屆滿日起其自行清除 、處理或清理許可文件失其效力,如需繼續自行清除、處理廢棄物者,應 重新申請許可。 核發機關審核展延申請時,應審酌其許可期間之環保稽查取締紀錄、環境 品質變異情形及其他認有必要審查之事項,據以准駁其展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