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自行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許可管理辦法  ( 92 年 04 月 30 日)
第13條
自行清理事業廢棄物之許可文件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事業名稱、地址。 二、負責人姓名、住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三、清除廢棄物之種類、清除車輛及每年清除總數量。 四、處理廢棄物之種類、處理方法及每月許可數量。 五、處理場 (廠) 地點。 六、許可期限。 七、其他經核發機關指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