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廢棄物變賣所得款項提撥比例及運用辦法  ( 92 年 12 月 17 日)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回收廢棄物,其來源如下:

一、依本法第五條第六項所定之一般廢棄物回收項目。

二、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公告應回收之物品或其包裝、容器。

三、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目委託執行機關清除、處理之事 業廢棄物中,其廢棄物種類與前二款相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