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上污染源廢(污)水排放於特定海域許可辦法  ( 91 年 12 月 11 日)
第3條
依前條規定申請廢 (污) 水排放許可應繳納審查費,並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公私場所經政府機關核准登記證明文件。

三、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住址及聯絡電話。

四、公私場所地址、座落位置圖及平面配置說明。

五、廢 (污) 水處理單元之名稱、處理量、處理效率與相關操作參數。

六、廢 (污) 水排放設施及放流水詳細水質、水量及排放頻率。

七、海域環境調查報告。

八、海域環境監測計畫。

九、符合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規定之緊急應變計畫。

十、水污染防治法相關排放許可文件。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