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工程排放油廢(污)水許可辦法  ( 91 年 12 月 11 日)
第9條
公私場所海域工程排放油、廢 (污) 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 應撤銷或廢止其許可:

一、申請許可文件虛偽不實者。

二、六個月內違反第五條第二款第二目至第四目之一兩次者。

三、變更廢 (污) 水排放許可內容未依第六條規定重新申請者。

四、未依第八條規定辦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