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工程排放油廢(污)水許可辦法  ( 91 年 12 月 11 日)
第7條
排放許可文件於有效期間內毀損或滅失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以書 面敘明原因,並檢附第三條第二款至第四款之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 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