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工程排放油廢(污)水許可辦法  ( 91 年 12 月 11 日)
第3條
依前條規定申請油、廢 (污) 水排放許可應繳納審查費,並檢具下列文件 :

一、申請書。

二、公私場所經政府機關核准登記證明文件。

三、公私場所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住址及聯絡電話。

四、海域工程經政府機關核准進行之相關證明文件。

五、海域工程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住址及聯絡電話。

六、符合本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規定之海洋污染防治計畫書。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