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機動車輛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 97 年 01 月 04 日)
第6條
廢機動車輛經回收、貯存、清除、處理後衍生之廢棄物,應依本標準規定 辦理;其屬事業廢棄物者,除應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 準規定辦理貯存、清除、處理外,並應符合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之清理方 式。

前項衍生廢棄物之輸出,應符合本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