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機動車輛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 97 年 01 月 04 日)
第3條
廢機動車輛回收、貯存、清除方法及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運送時車輛機具應避免發生溢出、洩漏、飛揚、掉落等造成污染環境 或危害人體健康之情事。

二、貯存地點、容器、設施應經常保持清潔完整,不得有廢棄物飛揚、溢 出、洩漏、散發惡臭、污染地面及積水等情事。並應具備防止蚊蠅或 其他病媒孳生之設備或措施,且應定期或不定期噴灑環境衛生用藥, 作成紀錄備查。

三、應貯存於具排水及污染物截流設施之不透水地面。

四、貯存廠(場)區四周應設置圍籬及設置貯存專區,廢機動車輛及其再 生料、衍生廢棄物應分區貯存,並應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其種類及名 稱,且標示牌應明顯易見。

五、分區貯存應有明顯標線或隔板,且物品堆疊高度不得超過六公尺;採 固定鋼架架設多層貯存空間者,其每層堆疊高度不得高於四.五公尺 。分區貯存寬度及長度不得超過二十公尺,從事回收拆解作業者,廢 車殼貯存區應有一公尺以上之分隔走道,其餘各區應預留明顯走道; 並應採取繩索捆綁、護網、擋椿、堵牆或其他必要措施,防止發生飛 散、掉落、倒塌或崩塌等情事。

六、廢機動車輛拆卸後之廢變速箱及處理後之衍生廢棄物採露天貯存者, 應有遮雨措施。

七、廢機動車輛處理後之廢輪胎、廢鉛蓄電池、廢潤滑油等物品,應貯存 於固定棚架,不得露天貯存。

八、貯存專區周圍六公尺之範圍內應嚴禁煙火,且不可存放任何易燃性物 質,並應設置嚴禁煙火標示。

九、貯存專區之分隔走道應保持暢通,不得阻礙安全出口、消防安全設備 及電氣開關等。

十、運送之車輛機具應設置緊急滅火設備,貯存廠(場)區應設置消防安 全設備及避雷設備或接地設備,並應定期檢修,存放物品具助燃或易 燃之特性者,應符合相關消防法規規範。

十一、貯存專區應設置阻隔設施,具備防火阻隔設施始得將廢鉛蓄電池、 廢潤滑油、高壓氣體鋼瓶相鄰貯存。

十二、雨水漫流至回收拆解作業區者,應於該區設置油類或液體之截流、 收集、油水分離等相關防治設施。

十三、拆解作業區之面積至少應能容納拆解一部汽車之作業面積,其長度 不得少於六公尺、寬度不得少於三.五公尺。同時拆解二部以上之 汽車,所需作業面積之長度或寬度應依比例增加。

十四、拆解作業區應設置具洩油功能之設備。

十五、從事回收拆解者應具備冷媒回收機,其應具備氟氯碳化物冷媒( CFCs)及氫氟碳化物冷媒(HFCs)之專用回收接頭與專用貯存鋼瓶 ,並於鋼瓶外明確標示其種類。

十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