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機動車輛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 97 年 01 月 04 日)
第1條
本標準依廢棄物清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廢機動車輛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依本標準之規定,本標準未規定 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