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  ( 100 年 12 月 28 日)
第8條
責任業者經主管機關查獲短繳回收清除處理費,經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 納者,其罰鍰數額為短繳費用之一倍。但責任業者曾經主管機關依本法第 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處罰鍰者,其罰鍰數額為短繳費用之二倍。

責任業者經主管機關查獲以不實資料申報且短繳回收清除處理費者,其罰 鍰數額為短繳費用之一倍。但責任業者曾經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一條第 一項規定處罰鍰一次者,其罰鍰數額為短繳費用之二倍;處罰鍰二次以上 者,其罰鍰數額為短繳費用之三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