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  ( 100 年 12 月 28 日)
第7條
責任業者未依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繳費、申報,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期限內繳費、申報;逾期未繳費、申報者,依 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處分:

一、營業量及進口量為零。

二、已依第五條第一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廢止登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