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  ( 100 年 12 月 28 日)
第6條
責任業者應自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日起,於每 單月三十日前,依其前二個月之責任物之營業量或進口量及中央主管機關 核定之費率,向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代收專戶繳納回收清除處理 費。

責任業者應於每單月三十日前,檢具責任物之營業量或進口量申報表及回 收清除處理費繳費證明,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前二個月之營業量或進口量 。但毋須負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責任之容器製造業者及容器輸入業者、物 品或容器商品受託製造業者,免附繳費證明。

前項營業量或進口量之申報,應以網路傳輸方式,向中央主管機關網路申 報系統申報,免檢具責任物之營業量或進口量申報表。但報經中央主管機 關同意以書面申報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