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
( 100 年 12 月 28 日)
第4條
責任業者申請登記,應檢具下列文件,送請中央主管機關登記之:
一、責任業者申請登記表。
二、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公司、商業登記相關文件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影本( 毋須本款文件之責任業者免附)。
四、工廠登記證影本(非製造業者、不需申請工廠登記證者免附)。
五、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責任業者依前項規定完成登記後,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應登記事項有變 更者,應於變更後六十日內,檢具責任業者申請登記表及變更事項相關證 明文件影本,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