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  ( 100 年 12 月 28 日)
第13條
責任業者溢繳之回收清除處理費,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退費。但退費總 金額以責任業者已繳納之總金額為限。

前項退費,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檢具文件或銷售發票所載日期對應之回 收清除處理費費率計算之。但可證明扣抵量之原申報、繳費日期者,以原 申報、繳費日期所對應之費率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