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廢鉛蓄電池回收、貯存、清除方法及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運送時應將廢鉛蓄電池頂部朝上,以防止廢酸液溢出。
二、運送時車輛機具應設置防雨措施,並避免發生溢出、洩漏、飛散、掉
落等造成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情事。
三、運送之車輛機具應具備緊急應變處理設備或材料、緊急滅火設備及急
救箱等。
四、貯存地點、容器、設施應經常保持清潔完整,不得有廢棄物飛揚、溢
出、洩漏、散發惡臭、污染地面及積水等情事。
五、應貯存於具排水及污染物截流、抗酸耐蝕之不透水地面。地面並應具
有傾斜度,以利集中、收集洩漏之廢酸液及雨水。其貯存設施應有防
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
六、貯存廠(場)區四周應設置圍籬,廢鉛蓄電池及其再生料、衍生廢棄
物應依其特性及數量分區貯存、標示其種類及名稱,並有災害防止設
備。其性質屬於有害事業廢棄物者,應於明顯處設置白底、紅字、黑
框之警告標示。
七、分區貯存之高度不得超過四公尺,相鄰堆置之高差不得超過一.五公
尺,分區貯存寬度及長度不得超過二十公尺,各區域間應有一公尺以
上之分隔走道,並應採取繩索捆綁、護網、擋樁、堵牆或其他必要措
施,防止發生飛散、掉落、倒塌或崩塌等情事。
八、廢鉛蓄電池貯存應整齊堆置於具相容性之棧板上或貯存容器內,棧板
及貯存容器應具備收集廢酸液及防止腐蝕功能。
九、廢鉛蓄電池貯存時,金屬部分不可觸擊正、負極,防止產生火花。
十、貯存區周圍六公尺範圍內應嚴禁煙火,且不可存放任何易燃性物質,
並應設置嚴禁煙火標示。
十一、貯存區之分隔走道應保持暢通,不得阻礙安全出口、消防安全設備
及電氣開關等。
十二、貯存廠(場)區應設置緊急沖淋設備、消防安全設備及避雷設備或
接地設備,並應定期檢修。
十三、貯存容器或設施應與貯存物具有相容性,必要時應使用內襯材料或
其他保護措施,以減低腐蝕、剝蝕等影響,其有嚴重生鏽、損壞或
洩漏之虞者,應即更換。
十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