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鉛蓄電池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 96 年 02 月 16 日)
第2條
本標準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廢鉛蓄電池:指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公告之應回收廢鉛蓄電池。

二、廢酸液:指廢鉛蓄電池內之酸性電解液。

三、相容性:指廢鉛蓄電池與其貯存容器、棧板或其他物質接觸後,不發 生下列效應者:

(一)產生熱。

(二)產生激烈反應、火災或爆炸。

(三)產生可燃性流體或有害流體。

(四)造成容器材料劣化,致降低污染防治之效果。

四、回收:指將廢鉛蓄電池收集、分類之行為。

五、貯存:指廢鉛蓄電池於回收、清除、處理前,放置於特定地點或貯存 容器、設施內之行為。

六、清除:指廢鉛蓄電池之收集、運輸行為。

七、處理:指廢鉛蓄電池,以物理、化學或其他處理方法,改變其物理、 化學特性或成分,達到純化、精煉、分離、無害化及資源化處理之行 為。

八、資源回收再利用比例:指廢鉛蓄電池經處理後,再生料之總和重量占 其總處理量之比例。

九、密閉設備:指密閉鉛塵之發生源,使鉛塵不致散布之設備。

十、局部排氣收集處理裝置:指藉動力強制吸引並具有排出已發散酸氣或 鉛塵至處理設備功能之裝置。

十一、處理作業區:指從事處理廢鉛蓄電池行為之作業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