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鉛蓄電池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 96 年 02 月 16 日)
第1條
本標準依廢棄物清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廢鉛蓄電池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依本標準之規定,本標準未規定 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